近日,菏泽永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因不正常使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被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罚款 8000 元。
据公告内容,2024 年 4 月 13 日,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执法人员对菏泽永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负责的位于北京市门头沟区永定镇冯村中建八局国家心血管病中心扩建工程项目施工工地的施工机械进行了检查,发现施工现场正在使用的非道路移动机械中,一台内燃平衡重式叉车发动机排烟净化装置被拆除,属于不正常使用尾气污染控制装置。
菏泽永帆机械租赁有限公司违反了《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十二条第一款的有关规定,构成了违规行为。北京市门头沟区生态环境局依据《北京市机动车和非道路移动机械排放污染防治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和参照《北京市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2023 年版)》第三部分违反大气污染物管理制度行政处罚裁量权基准表(十六)违反排放污染控制装置、车载排放诊断系统、远程排放管理车载终端等设备和装置的使用规定,对其作出了罚款 8000 元的处罚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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